2011年9月11日 星期日

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


中華民國91 年10 月30 日教育部台(91)國字第
91136532 號令訂定,自91 年11 月1 日起生效。
壹、總則
一、 本基準依圖書館法〈以下簡稱本法〉第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 本基準營運之目的為規範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之基本要求,
並促其健全發展。
三、 本基準所稱國民小學圖書館,指以國民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
提供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,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單位。
貳、設立
四、 公、私立國民小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立國民小學圖
書館。
參、組織人員
五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設組長或幹事;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得設圖書館主任一人,由具圖書資訊專業之教師兼任。組長、幹事至少曾接受過六週以上之圖書資訊專業訓練,每年並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在職專業訓練。
六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設有主任者,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,各置組長一人,各組得設幹事若干人。
七、 國民小學應設圖書館委員會,由校長遴聘適當之教師、專家學者及家長代表組織之,就圖書館業務之興革提供諮詢。
八、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得於每一鄉鎮(市、區)擇一國民小學設置圖書資源中心,以支援及協調轄區內各國小圖書資源、館際合作與業務輔導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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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館藏發展
九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配合學生之學習與教師之教學、研究、進修等需求,訂定館藏發展計畫。
十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館藏包含圖書、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、電子資源及各種教學媒體等。前項館藏,以購置、租用、贈送及交換等方式為之。
十一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館藏基準為圖書資料六千種或每生四十種以上,期刊十五種以上,報紙三種以上。國民小學圖書館每年館藏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以上。
十二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定期清點、淘汰破舊及不合時宜之館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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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資料
為保持圖書館的品質良好,每年淘汰書的數量不可超過館藏量的3%。
以下圖書資料的種類可列入淘汰範圍:
● 各類升學就業考試用書。
● 各種具時效性之資訊科學圖書。
● 各種曆書、年鑑、統計、工商名錄、機關學校年度概況、有誤之地圖和不滿50 頁、零星出版、裝訂簡陋,內容以宣導為主的出版品。
● 嚴重殘缺、破損致無法閱讀者。
● 使用率低且超過5 年無人外借之複本書
● 參考價值低者。
●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者。
● 字體過小,印刷粗糙不易閱讀且有新版可取代者。
● 視聽資料影音品質不佳,無法辨識讀取者。
● 已失去其時效性及已有新版可取代或無相容存取系統之電子資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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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、館舍設備
十三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依學校規模大小,以獨立建館、分層設區或專用教室設置圖書館為原則。
十四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宜設置於適中地點,方便師生使用;如與社區共用,則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為原則。
十五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之館舍與設備,宜由圖書館委員會或學者專家依學校需求及社區特色規劃,力求實用、安全、美觀、易於維護。
十六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之設備,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設置。
十七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空間配置,得視功能區分為閱覽、參考、資訊檢索、
期刊、視聽、書庫、教具、教學及工作等區。
十八、 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之圖書館應設可容一個班級學生數之
教學空間,二十五班以上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需求設置合理教學空間,以利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。
陸、營運管理
十九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營運應配合學校教育發展、支援教學、充實學生學習活動為目的,以提供各類型媒體資源,成為學習與教學資源中心。
二十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提供閱讀、流通、參考諮詢及資訊檢索等服務,並協助課程發展。
二十一、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者,其館藏及服務應兼顧幼稚園師生之需求。
二十二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每週開放總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,得視親師生及社區民眾需要調整開放時間,並得實施非上課日彈性開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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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三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為有效經營,得訂定圖書館服務及管理規章。
二十四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擬訂中長程、年度計畫,定期檢討與改進。
二十五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為方便讀者查詢,促進館際合作及資源共享,其館藏之分類、編目、建檔、閱覽及檢索等,應依相關技術規範辦理。
二十六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採用自動化系統作業,並利用電腦系統處理圖書資料及提供線上資訊檢索等;其自動化系統之建置,應因應未來之發展。
二十七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結合社教機構、社區資源,充實圖書館服務。
二十八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得視業務需要招募志工,給予專業訓練,協助業務推展。
二十九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,應接受定期業務評鑑,提升服務品質。
柒、推廣與利用教育
三十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結合親師生共同推行活潑多元之圖書館利用教育,教導讀者利用各種資源,培養資訊應用能力,擴大學習領域。
三十一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,其內容為認識圖書館、使用工具書、運用網路資源、電子資料庫及培養閱讀能力等,以奠定終身學習之基礎。
三十二、 國民小學圖書館應積極辦理各項推廣活動,如讀書會、班級書庫、故事時間、新書介紹、閱讀護照、駐校作家、藝文展覽、專題座談
與講座等,以激發讀者使用圖書館之興趣與知能。
捌、附則
三十三、 本基準可作為國民小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。
三十四、 公、私立幼稚園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,準用本基準。
三十五、 直轄市、縣〈市〉政府得視需要依本基準另定補充規定。
刊載:《教育部公報》336 期(91.12.31),頁 6-10。__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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